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04 -2006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一、种子标签真实制度的概念
什么是种子标签真实制度
农作物种子标签真实制度是《种子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定制度,该制度要求种子生产商、进口商和分装单位必须在投放市场的销售种子包装上依法、真实、明示质量及相关信息。
二、种子标签真实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
一是《种子法》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二是2006年40号文件 国办40号文有三处涉及种子标签真实制度:
--“(九)健全种子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种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我国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健全国家种子标准体系,规范商品种子的贸易行为。”
--“(十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 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
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文本解释
(一)范围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
(四)总则
(五)标注内容
(六)制作要求
(七)使用监督
封面
--标准类别
封面上部居中位置为标准类别的说明。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如农业NY)、地方标准(DB)及企业标准(Q)四类。
--标准编号
封面上,在表示标准类别的文字右下方为标准编号。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组成。
例如:GB20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GB/T3543.1~ 3543.7--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标准的性质:
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
推荐性标准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技术约定,它不是技术法规,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推荐性标准是标准代号后加“/T”,如 GB /T 3543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含义为:实行全制。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制和条制两种形式。当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制形式;当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制形式。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的含义:
资料性附录给出的是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提供的是一些参考资料。
资料性附录给出的信息一般为:标准中重要规定的依据或对专门技术问题的介绍、标准中某些条文的参考性资料及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等。
标准条文中提及资料性附录时,常用措辞为“参见”,如“参见附录B”。
规范性附录的含义:
规范性附录给出的是标准正文的附加条款,是对标准某些条款的进一步补充或细化,也是构成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内容,为标准的规范性要素。
在使用标准时,规范性附录中的条款应同时被使用。在标准条文中,凡是用“按附录A的规定……”、“遵照附录C的规定”、“……见附录B”等措辞提及的附录,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即由农业部管理。
本标准由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即本标准由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审查和解释。
引言
引导进入标准的内部情况,一般介绍本标准制(修)订的目的、内容等。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与使用行为,指导企业正确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明示质量信息,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目的) 根据《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标准对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和使用监督等原则性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指导和示例。(内容)
标准条款的理解
一、标准内容 分为“规范性要素”和“附加性要素”
(一)规范性要素是指“构成规范性文件实质内容的一组条款”。有三种表述形式:
1、要求型条款:即表达应遵守的准则的条款,并且不允许有差异。
2、推荐性条款:即表达建议或指导的条款。
3、陈述性条款: 即表达信息的条款,不作任何要求和建议。
(二)附加性要素是指“包括在规范性文件中而不影响其实质内容的信息”。有二种表述形式: 1、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
2、仅起提示作用的附加信息。
二、标准条款的理解
标准中包括有“要求”、“推荐”、 “陈述”等条款,还包括若干资料性内容。符合一项标准,并不意味着要符合标准的所有内容。
--资料性要素、陈述性条款没有必须要做到或建议做到的意思。
--推荐性的条款为首选条款,但未必是所要求的。
--只要执行了标准中的要求性条款,就可以认为符合标准。
标准文本中,不同的条款使用的助动词不同,因此,可据此判断哪些条款是应该遵守的,哪些条款是可以选择的。
三、标准条款表述所用的助动词的含义
(一)应、不应:(要求型条款用语)
标准中带有“应”、“不应”作助动词的条款,是表示“要求”性的条款,标准使用者应严格遵守。
在特殊情况下,“应”还有“有必要”、“要求”、“要”、“只有……才允许”等等效表述形式;“不应”则有“不允许”、“不准许”、“不许可”、“不要”等等效表述形式。
另,用祈使句表达的“指示”条款,也属对要求的表达,应予遵守。
(二)宜、不宜:(推荐型条款用语)
助动词“宜”、“不宜”表达的是,在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特别适合的一种,不提及也不排除其它可能性;或表示某个行动步骤是首选的,但未必是所要求的;
或以否定形式“不宜” 表示不赞成但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或行动步骤。
在特殊情况下,“宜”的等效表述有“推荐”、“建议”等,“不宜”的等效表述有“推荐不”、“推荐……不”、“建议不”、“建议……不”等。
(三) 可、不必:(陈述型条款用语)
带助动词“可”、“不必”的条款,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的行动步骤。没有必须要包含要求或建议包含要求的意思。
(四)能、不能 :(陈述型条款用语)
助动词“能”、“不能”用于表示能力和可能性。同样没有必须要做到或建议做到的意思。
第1章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质量判定规则。(规定了标准内容)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 。 (规定了标准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境内:在我国境内。
--农作物:分工的农作物。
--商品种子。
不适用于(下列4种情况) :
---出口的农作物种子;
---运输加工而非直接销售的种子(如果是生产商供应而又不是最终销售的,有例外情况);
---农民自留种;
---在集贸市场出售、串换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有剩余的常规种子。
第2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930(所有部分)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所有部分)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7408-2005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关于“规范性引用”
所谓“规范性引用”,是相对“资料性引用”而言的,是指标准引用了这些文件的条款后,这些条款即构成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标准文本中的其它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效力。在使用标准时,要想符合标准,还应遵守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被引用条款。“规范性引用”的表述方式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照……的要求。”
--关于引导语
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所列文件的条款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并不是被引用文件的全部内容构成标准的组成部分,而是所列文件中被引用的条款构成了标准的组成部分。
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是指定的版本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但只要可能,鼓励使用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一项标准,在注日期引用文件时,均会将其所引用的条文、图表等内容在被引用文件中的位置进行明确标识。
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第3章 术语和定义
3.1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
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
3.2 商品种子:用于营销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种子。
3.3 主要农作物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农作物的种子。
注:也见《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的第二条。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在我省主要农作物包括(共9种):
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农业部确定的:油菜和马铃薯;
江西省确定的:辣椒和西瓜。
--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管理。
--考核管理机关 :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
--考核方式: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相结合。
--种子企业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参照种子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
种子检验机构是《种子法》唯一明确的技术服务法定机构;是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不同于种子企业的检验室。
--考核原则:“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和监督管理统一”
--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管理:申请与受理→能力考评→审查与决定
--考核管理机关 :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
--检验机构考核方式: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
(2)种子检验员考核制度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的种子检验员要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2005年农业部令第49号)
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和统一规则的考试考核制度。
--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管理。
--考核管理机关 :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
--考核方式: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相结合。
--种子企业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参照种子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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