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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租赁合同合集(3篇)

来源:瑞缇养生网

机械租赁合同合集

  甲方(承租人):

  乙方(经营者):

  型号:

  租赁地点:

  为保证挖掘机在租赁过程中的正常运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挖掘机租赁相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长度甲方应承担挖掘机的柴油消耗、随机分配人员的食宿及设备的保管。

  2.甲方应提供作业任务,并对岩石部位进行相应的爆破,严禁硬作业。

  3.甲方负责挖掘机作业的全面管理,并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长度提供一台挖掘机和一名工作人员,以确保车辆的正常状况。如果出现机械故障,每月维护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如有超出,甲方可根据租金比例系数扣除乙方实际损失的时间租金(达到每月工作时间时无需扣除)。

  2.乙方应支付挖掘机的维修零件和油,以及商务往返的差旅费。

  3.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真正做到安全高效,并承担施工过程中自身造成的安全责任。

  三、租赁期内的运营时间规定:

  每月租赁工作时间为小时。如因甲方原因或无工作任务导致乙方工作时间少于小时,乙方的租赁费不变。如果工作时间超过工作时间,甲方将按照每小时人民币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加班费。计时方式为挖掘机电脑计时,完工单于每月到期日发出。

  四、出入境费用规定

  甲方租赁乙方挖掘机不足2个月的,入场费由甲方承担,最多2个月的进出场费由双方各付50%。

  五、租金标准

  合同的.目的是按月租赁,即挖掘机的基本租赁费为每月人民币元整(30天),加班费另计(乙方不提供税票)。

  六、租赁费的支付

  挖掘机每月租赁时间达到进场之日起25天后一次性支付当月租金。

  七、安全责任和设备存放

  1.甲方必须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正确指挥施工。如果乙方觉得施工环境太恶劣,工作难度太大,操作不安全,可以停止施工,等待不安全因素消除。如果甲方强行施工,造成设备和人员伤亡,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

  2.如发生甲乙双方事先未预料到的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由甲方承担责任。

  3.是乙方挖掘机的责任,设备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

  4.乙方负责人员必须服从安排,积极主动配合甲方负责人员的指挥,优质高效地完成日常工作,遵守甲方的作业时间和规章制度。

  5.如果挖掘机在租赁期间被盗或被破坏,甲方应负责赔偿。

  八、综上所述,双方互相遵守,保证正常施工。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挖掘机租赁起始日期

  挖掘机进入电脑工作的起始时间

  柴油罐表指数

  甲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机械租赁合同合集

  承租人(甲方): ________

  出租方(乙方): 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地点:

  二、服务内容:

  详见乙方提供的附件《项目及价格清单》。

  三、服务方式:

  乙方根据《项目及价格清单》提供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等服务项目。

  四、服务期限:

  从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格:

  租赁项目总成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六、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支付____%(人民币_____),剩余款项应在服务结束后_____天内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工作:

  1、尽可能为乙方提供方便的安装条件:施工、电力、时间、场地等。,确保正常施工;

  2、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

  3、确保现场设备的安全。

  八、乙方的工作:

  1、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和使用、具体项目详见《项目及价格清单》(即附件)。

  2、提供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协调和支持。

  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和拆卸。

  九、维护方法: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因下列原因损坏,甲方应负责赔偿(或支付维护费)。如果损坏的设备无法修复,甲方应按乙方购买设备的价格全额赔偿乙方。

  (1)未经乙方人员授权,甲方人员擅自操作造成设备损坏。

  (2)环境恶劣导致的设备故障,如输入电压过大。

  十、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场地布置、设备项目及价格清单》或不符合本合同设备及器材的质量要求,乙方应免费更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2、如果甲方因客户原因必须更改活动时间和地点,必须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原因取消活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总额的50%;如因不可抗力或非人为因素导致本活动无法进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清单所列设备未及时安装调试,导致甲方活动失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一、争议: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积极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十二、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机械租赁合同合集

  上诉人金坛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A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云县人民(20xx)密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岩、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xx年9月14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文伟、戴军华,被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春勇,第三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连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一审起诉称:20xx年8月10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B公司租赁A公司GTZ40型塔吊1台,用于C花园24、25号楼施工。A公司塔吊于20xx年10月3日进场,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还塔吊,至20xx年3月5日共发生塔吊租赁费190 851.45元、进出场费13 000元,B公司仅支付12 000元,尚欠191 851.45元。现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还,租赁费也未支付,故A公司诉至,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B公司返还A公司塔吊(登记编号为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支付进场费及租赁费至20xx年3月5日,共计191 851.45元(20xx年10月3日至20xx年11月28日租赁费25 386元,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共计365天,按日租赁费453.33元计算,共计165 465.4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A公司向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租赁合同、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B公司一审答辩称:C花园四标段工程确系B公司承建,但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故该工程项下产生的义务应由付中荣与C公司承担;A公司出具的租赁合同原件公章不清楚,无法辨别是否为B公司所盖;A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加盖金坛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以下简称九项目部)章,B公司并无此下属部门,该结算单与B公司无关;工程是20xx年4月份就停工了,A公司起诉租赁费计算到20xx年3月5日也没有依据,故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B公司向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工程承包协议。

  第三人C公司一审述称:C公司为工程开发商,与本案的租赁合同无关,作为第三人也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C公司向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承诺书。

  经一审庭审质证,三方当事人对A公司提交的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三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A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A公司提交此系列证据目的是证明B公司与A公司具有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等内容、租赁合同履行及结算情况。B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原件所盖公章不清楚,无法辨认是B公司公章。B公司没有九项目部,工程包给了付中荣,毛洁林是付中荣下属,而张杰也不是B公司人员。故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第三人C公司认为此系列证据均与第三人无关。认为,综合全案情况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可以认定。

  二、B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协议、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B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协议目的是证明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目的是证明工程承包协议已被否定。A公司认为此两份证据与A公司无关。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对于涉案工程的承包等相关事项与本案无关,故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xx年8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租赁A公司塔吊,用于长城环岛南侧工地,机械进出场费13 000元,机械租赁费用实行包月制,30天为一个月,月租费13 600元,每月底结账一次等内容。合同上盖有B公司公章,并有毛洁林签字。后A公司塔吊(规格QTZ400、登记编号京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运到B公司工地。20xx年11月28日,B公司为A公司出具了结算单,结算单显示,20xx年10月3日至11月28日共计产生租赁费25 386元,结算单盖有九项目部章并有毛洁林签字。20xx年3月6日,九项目部张杰签字证明,塔吊于20xx年3月6日正式运行。20xx年5月31日,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C花园四标段24、25号楼,样品统一编号为密 BT01151,样品产权单位为北京A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B公司已支付A公司租赁费12 000元。

  另查,20xx年8月3日,C公司(发包人)与B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C花园11至17号、22号、25号、30至32号、37至40号、46至49号共计22栋住宅楼。该工程于20xx年6月20日停工至今。现A公司塔吊仍在C花园工地处。

  再查,(20xx)密民初字第7051号民事判决认定,B公司存在下属九项目部,且九项目部曾授权毛洁林为公司采购材料、主管负责购进材料,对外签证。此判决现已生效,B公司未提出上诉。

  一审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经B公司下属九项目部确认,20xx年共计发生租赁费25 386元,此款B公司应予给付,B公司对九项目部的存在表示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B公司同时提出应由付中荣与C公司承担责任,但因担保合同属内部约定,故对B公司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B公司承认C花园四标段工程确系其承建,而经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确认,A公司塔吊确实用于C花园四标段工地。20xx年3月6日,A公司塔吊又重新开始运行,至A公司主张的20xx年3月5日,A公司塔吊一直处于C花园工地。虽20xx年6月20日工地开始停工,但B公司并未向A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且塔吊继续在B公司工地处,A公司对塔吊不能行使所有权利。故B公司应承担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产生的租赁费(按日租赁费453.33元计算)。另B公司尚欠A公司进场费13 000元,已付A公司租赁费12 000元。综上,B公司共计应给付A公司租赁费及进场费191 851.45元,对A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鉴于该工地仍处于停工状态,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实现,故对A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鉴于该工地仍处于停工状态,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实现,故对A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租赁合同解除,A公司有权收回塔吊,鉴于该塔吊仍在C花园工地,而工程已停工,故第三人C公司负有向A公司返还塔吊的义务。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A公司与B公司于20__年八月十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公司租赁费及进场费一十九万一千八百五十一元四角五分; 三、第三人C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公司塔吊一部(规格QTZ400、登记编号京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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