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补充协议书
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1、本协议书由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和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格式翻印。
2、本协议书全省统一编码,填写号码的小方框为红色,其它印刷字符为兰色,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复印无效。
3、“需求信息登记鉴证号”是确保毕业生就业有关手续顺利办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湘教通[20__]190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到我办(委托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了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手续的,方有此鉴证号;如未办理,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补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学校及其毕业生自行联系的省外用人单位,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4、查询、了解湖南省高等院校毕业生有关情况,可登录“湖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址为:。
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编号: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 业 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国 家 教 育 部 高 校 学 生 司 制表
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翻印
为维护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范围,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毕业生报到后体检不合格者,在其报到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与学校协商征得同意,可将其退回学校;超过一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由违约方向另两方交纳违约金。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毕业生就业补充协议书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
二、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三、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四、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手续。
五、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就业手续,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六、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备注栏注明。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签订协议书注意事项
一、到河南省辖市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经市人事局、师范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只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二、到河南省直、部属单位就业的,需经其主管部门盖章同意。部属单位主管部门系指在豫的主管部门;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须到省就业办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三、在省外落实接收单位的,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原则上到河南省外各省区直或部属单位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市(地)以下单位就业的,经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省辖市单位就业的,需经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到在京单位的,需经国家人事部门同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学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盖章)
监护人:__________(家长)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毕业生就业补充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姓名):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及相关规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录(聘)用乙方。
二、乙方同意毕业后到甲方工作。
三、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限为 年,工作地点为 ,工作岗位为 。
四、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月实际工资收入不低于 元(该项收入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方录(聘)用乙方工作期间,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签订本协议前组织体检,否则以学校毕业时体检为准。
七、甲方在招聘时所提供的带有承诺内容的宣传材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乙方在应聘时所提供的自荐材料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甲方所介绍的情况严重失实,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乙方所提供的自荐材料内容严重失实,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告知对方,本协议解除:
1、甲方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2、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为公务员,或经选拔参加选调生、选聘生、西部计划、欠发达计划、三支一扶、服务社区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的;
3、乙方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十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或解除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到甲方报到。甲方应当在乙方报到后1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本协议中关于工作期限、岗位、地点、薪酬等主要条款应写入劳动(聘用)合同。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甲方为乙方办理录(聘)用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